(2015)宿城民初字第0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吴国清与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清,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01071号原告吴国清。委托代理人熊燃,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段家坝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张向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清诉被告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国清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吴国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远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