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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4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94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沫河口工业区淝河北路24号。法定代表人陈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380万元,余额方可支取;二、若被告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380万元,则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安徽凯姆思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李 曲人民陪审员  彭贤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声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