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杨泉先与熊玉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泉先,熊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民调确字第00017号申请人杨泉先,男,1957年11月14日生,汉族。申请人熊玉珍,女,1932年12月1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了申请人杨泉先、熊玉珍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泉先、熊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嘉鱼县司法局鱼岳法律服务所调解,于2015年8月5日达成协议如下:申请人杨泉先同意于2015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人熊玉珍借款本金5.5万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汪平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洪 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