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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行审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吴林益、万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吴林益,万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乐行审字第539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谢明荣。被执行人吴林益。被执行人万丹(系吴林益妻)。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乐虹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45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吴林益、万丹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152752元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1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执行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乐虹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452号行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淑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书 记员  赵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