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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张井同、朱友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张井同,朱友泉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853号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彭祖大道58号绿地公馆2号楼。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戚文汇,该公司员工。被告张井同。被告朱友泉。本院在审理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井同、朱友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井同、朱友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幸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08元,由原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海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歌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