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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晓红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胜石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红,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胜石材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33号原告李晓红,男,汉族,1967年9月27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胜石材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C交易区17幢F1-1-10号。经营者吴乐华,男,汉族,1963年11月21日生,住福建省福州市罗源县。本院在审理李晓红与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胜石材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红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红撤回对被告九龙坡区九龙园区华胜石材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晓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兰 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