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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有生、张淑霞与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有生,张淑霞,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洮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王有生、张淑霞被执行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有生、张淑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长春市秀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洮市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住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洮市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奎忠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秋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