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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金玉、金晓峰、卢士友和杨先存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玉,金晓峰,卢士友,杨先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83号申请执行人:霍山嘉利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如乔,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玲,该公司职工,系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金玉被执行人:金晓峰被执行人:卢士友被执行人:杨先存本院依照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8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4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金玉、金晓峰、卢士友和杨先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晓峰、卢士友、杨先存的银行存款121150.5元(资金占用费和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