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津法民初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刘海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刘海群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218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2007年10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法定代理人:郑某某(系陈某某之母),汉族,1985年5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辜文跃,重庆市江津区凯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海群,女,汉族,1960年7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海群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