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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复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复议人张斌、申请执行人王生忠与被执行人张斌、张文兵驳回复议申请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斌,王生忠,张文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复字第5号申请复议人张斌,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八街坊**号楼*号。申请执行人王生忠,男,汉族,1960年12月26日出生,个体,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八街坊**号栋*号。被执行人张斌,男,197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海市海勃湾区和平东街八街坊**号楼*号。被执行人张文兵,男,汉族,1969年5月29日出生,住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东街10号乌海市诚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复议人张斌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执异字第00704号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张斌在海南省五指山生源商贸有限公司18%的股权进行了评估。被执行人张斌于2015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经审查,其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故决定,驳回被执行人张斌重新评估的申请。申请复议人张斌称,乌海市海勃湾区法院在执行中,委托内蒙古华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内华评(2014)第34号《资产评估报告》擅自变更了评估范围,评估结论不客观真实。请求重新进行评估。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审查结果,应当适用裁定。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当事人执行异议适用决定书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执异字第00704号决定书;发回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审判长  王瑞宁审判员  马俊图审判员  张晓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秦 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