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赵钏宇与尧德明,周顺珍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钏宇,尧德明,周顺珍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814号原告赵钏宇,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朱小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尧德明,男,汉族,1952年3月6日生。被告周顺珍,女汉族,1956年11月18日生。2被告委托代理人尧光寿,男,汉族,1980年10月25日生。原告赵钏宇诉被告尧德明、周顺珍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钏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钏宇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钏宇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5元,由原告赵钏宇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