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松滋执字第003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光琼与江正灼、罗永红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光琼,江正灼,罗永红,黄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松滋执字第00358-1号案外人松滋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注册登记号法定代表人:周亚申请执行人张光琼。被执行人江正灼。被执行人罗永红。被执行人黄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鄂松滋民初字第012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8日作出(2013)鄂松滋执字第0035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静购买的位于本市新江口镇华泰苑小区第1号楼13层1303号房。现因2015年7月30日异议人松滋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黄静与松滋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于2013年6月18日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1300425,被执行人黄静购买异议人松滋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本市新江口镇华泰苑小区第1号楼13层1303号房,双方在松滋市房管局办理了销售合同备案登记。被执行人黄静从合同签定后一直没有办理房屋按揭手续,预告登记失效,松滋市人民法院查封该房屋,损害了异议人的利益,现在异议人已解除与被执行人黄静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松滋市人民法院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黄静购买的位于本市新江口镇华泰苑小区第1号楼13层1303号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李家奎审判员 谢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