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程民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军,程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第00997号原告张建��,男,汉族,住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民,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军与被告程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军于2015年8月11日以原被告双方均有庭外和解的愿望,暂没有诉讼解决纠纷的必要为由,当庭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