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4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刘大卫与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大卫,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446-1号申请执行人刘大卫,男,1988年12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栾永超申请执行人刘大卫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吉林省龙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1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197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大卫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长春市忠信公证处作出的(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1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吉长忠信证经字第3197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兴海代理审判员 常 弘代理审判员 孙晓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红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