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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翟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翟某某,女,198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告:杜某,男,1989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已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闫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