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尚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庆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65号申请执行人尚玉英。被执行人李庆祯。申请执行人尚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庆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6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自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