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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尚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庆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965号申请执行人尚玉英。被执行人李庆祯。申请执行人尚玉英与被执行人李庆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6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6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迟延履行金等。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600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全清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1)新民初字第1655号民事调解书自2015年5月至2015年7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士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