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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马鹏鹏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卫,刘伟芳,马鹏鹏,长治市城区唐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0310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男,1977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77********,无业,住长治市城区桃园村南楼区**号。系被害人王鑫之父。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伟芳,女,1977年7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51977********,无业,住长治市城区东关街**号*户。系被害人王鑫之母。原审被告人马鹏鹏,男,1995年5月14曰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山西省壶关县集店乡北皇村西头***号。2014年3月15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长治市城区唐汇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市紫金东路198号。法定代表人杜军,职务:董事长。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长治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鹏鹏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4年12月18日作出(2014)城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马鹏鹏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对该判决的民事部分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长刑终字第0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1、撤销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4)城刑初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民事部分。2、发回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5)城刑重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4年3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马鹏鹏和被害人王鑫及王鑫的朋友牛苏豆、马英浩等十余人在长治市唐汇演艺吧喝酒玩耍。次日凌晨1时许,马鹏鹏与马英浩打赌输了100元钱,后马鹏鹏想起王鑫以前斗地主时欠其100元钱,便向王鑫索要,马英浩将马鹏鹏给其的100元给了王鑫,让王鑫还给马鹏鹏,王鑫拿上钱扔给了马鹏鹏,后王鑫起身离开。约十分钟后王鑫坐到马鹏鹏旁边,马鹏鹏称心情不好要求王鑫拿刀捅其一刀,王鑫从身上找出刀后将刀刃打开,后马鹏鹏与王鑫夺刀,夺刀过程中,马鹏鹏不慎将刀扎进王鑫左胸部,后王鑫被李海军等人送往长治市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鑫系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循环衰���死亡。2014年3月28日,马鹏鹏的家属已赔偿王鑫的父、母王卫、刘伟芳35000元。被害人王鑫出生于1998年1月2日,系农业户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花费殡葬费用15000元,丧葬费依照2013年山西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即46407元÷2=23203.5元,二人在办理丧葬事宜中的误工损失及交通费酌情保障10000元,以上共计48203.5元。一审经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及宋传龙的询问笔录,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2时许,看见李海军开车找“鹏鹏”(指马鹏鹏),李海军对其说:“大狗”(指王鑫)在唐汇演艺吧被马鹏鹏用刀捅伤了,现在市医院急诊科抢救快死了,随后,宋传龙自已打车到市医院并报警。2、证人牛苏豆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王鑫捂着左胸口从唐汇演艺吧贵1出来,说:“赶快送我去医院”。路上,王鑫说马鹏鹏用刀将他捅伤,并把折叠匕首给了牛苏豆。后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3、证人马英浩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王鑫、马鹏鹏、马英浩三人到拿铁看是否有认识的人,马英浩与马鹏鹏打赌,后马鹏鹏赌输后,马英浩要求马鹏鹏向其支付100元,马鹏鹏此时想起王鑫斗地主输过其100元,就向王鑫要,后马英浩将马鹏鹏给的100元给了王鑫,王鑫又还给了马鹏鹏。在此过程中双方只是骂了几句,未拿出凶器。后马英浩与牛苏豆与老板王丽君聊天的过程中,王鑫从包房内捂住左胸口出来,后与牛苏豆、李海军将王鑫送到医院抢救。4、证人李海军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1点钟左右,我从拿铁酒吧出来准备回家时,看见王鑫、牛苏豆、马英浩,他们说是王鑫被马鹏鹏捅了一刀,让我开车送王鑫到市���院去。王鑫在路上将刀给了牛苏豆,但王鑫经抢救无效死亡了。我给马鹏鹏打电话,他说他在紫坊,我就去找他,没有见到他但我碰见宋传龙,让他先去医院,我又开车找马鹏鹏,等我再到医院后王鑫没有抢救过来已经死亡。5、证人XX的证言,2014年3月15日凌晨,牛苏豆叫我去唐汇喝酒,我就叫李阳、秦晓田、苏子翔、韩彬、李航、李金亚、王志楠一起去了。去了牛苏豆介绍了马鹏鹏和王鑫,他俩分别来我们这个桌上喝酒,和王鑫一起的男子(牛苏豆没有介绍)问鹏鹏打赌的事,鹏鹏说不记得了,王鑫也说鹏鹏欠该男子100元,鹏鹏和王鑫就互骂了几句。后来鹏鹏又说王鑫斗地主欠其100元,并打电话核实了此事,王鑫就将这100元扔给马鹏鹏就走了。后来马鹏鹏喝多了,在那说胡话,说要自杀,王鑫就从自已的右裤子口袋里拿出来一把匕首,打开匕首以后���交给了马鹏鹏,还给马鹏鹏说你自杀吧,紧接着马鹏鹏就拿匕首要向自己的身体刺去,王鑫就赶紧抓住了马鹏鹏的拿刀的手,说是你要刺就刺我吧,然后他们两个人就开始抢匕首了,不知道怎么就插在王鑫的胸口上了。后王鑫就叫上牛苏豆、和他一起的男子就走了。6、证人秦晓田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王鑫叫我去唐汇喝酒,一共有十几个人,当时我喝多了,就在沙发上躺着,闭着眼睛休息,半小时后,发现说斗地主欠钱的两个人已经离开了。我就和XX等7、8个人去网吧包夜了。7、证人韩彬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XX叫我去唐汇喝酒,我进去看见几个朋友在,当时喝了一会我就睡着了,醒后,我看见一高个男子拿着把刀与刚开始我见的那名男子说:“给你刀,你捅死我吧!”那名低个男子没说话但是当时刀已经在他手上了,紧接着他俩便坐在了左侧沙发边,刚坐下我看见那名低个男子从高个男子身后开玩笑一样用左臂抱住高个男子,右手拿着刀捅进了高个男子左侧的胸部,之后我看见那名高个男子将刀从胸部拔出来,紧接着那名高个男子就和他身边的两人说去趟医院,之后高个男子便走了,当时低个男子没有走,过了五、六分钟我去了趟厕所回到沙发上,我发现那名低个男子也不在了。之后我们又喝了点酒便回家了。8、证人苏子翔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XX叫我去唐汇喝酒,那个高个男子拿着一个大约有十几厘米长的东西(具体是什么东西我没看清楚)对低个男子开玩笑地说:“你捅我一刀吧!”那名高个男子说完这些就背对着低个男子,那名低个男子抱住高个男子,两人一屁股坐在沙发上他俩人也没说话,过了大概两、三分钟,那名高个男子站起来跟低个男子说:“走,和我去医院,真捅进去了!”说完便走了,过了大概一分钟左右,那名低个男子也走了。之后我们又渴了点酒便回家了。我觉得是那名低个男子从高个男子身后抱住他的那一下,不小心捅进去,具体捅的动作没有看见。9、证人王志南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在唐汇演艺吧里喝酒时有人受伤了,具体是谁受伤了,因为喝酒了不知道。10、证人李宇航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牛苏豆能认识XX,XX又叫我们几个朋友都去唐汇喝酒,进去以后,牛苏豆给我们介绍认识了“大狗”(指王鑫)和“鹏鹏”(指马鹏鹏),一开始大狗说鹏鹏欠其100元,鹏鹏说了几句话就拿出100元给了大狗,鹏鹏说上次爬山的时候大狗还借他100元,然后大狗又把这100元给了鹏鹏。大狗就出去了,过了一会大狗又进来了,鹏鹏就和大狗说他要自杀呢,大狗手里拿着一把刀就给了鹏鹏,鹏鹏接过刀以后准备朝自已捅去,大狗就拦住了鹏鹏,大狗和鹏鹏说:“你捅我吧”。我们当时以为他们俩耍呢,所以就没有看,鹏鹏捅大狗了没有我没有看见,过了一会大狗一个人就出去了,然后鹏鹏说上厕所呢就也出去了。后来我们就都回去了。11、证人李金亚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0时左右,我和XX等人一起到了唐汇酒吧喝酒,后我喝多了,听见有两个人说因为爬山的事发生了争执,刚开始来的那名男子(指王鑫)被后来来的男子捅了一刀。12、证人关泽亮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上午9点,马鹏鹏给关泽亮打电话问他在哪儿,关说在学校,马鹏鹏就到宿舍找他,并用关泽亮的手机上QQ,还说他的手机关机了,关泽亮发现马鹏鹏在QQ上发表一条“说说”,内容是“一路走好兄弟”,关就问马鹏鹏是怎么回事,马说他昨天晚上在唐汇酒吧和他相好喝酒喝醉了,他相好身上带着一把小刀,马说他心情不好,他看见他相好的刀了,就让他相好捅他一刀,他那相好不捅他,反而让马捅他,并把刀给了马,马刚握住刀一不小心就把刀捅在他相好的身上,马说完哭了,马问我怎么办呢,我说要真有事的话肯定跑不了,后来到十一点左右的时候,我和我朋友还有马鹏鹏一起去福临门吃饭去了,就把我们带到了公安机关。13、证人李阳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15日凌晨1时,我在唐汇酒吧一个房间和十几个人喝酒,因斗地主“大狗”借“鹏鹏”100元的事情,二人发生了口角,大狗说不记得这回事情,鹏鹏就当场开着免提给他的朋友打电话核实这件事情,后大狗就把100元给了鹏鹏。大概过了10分钟左右,我发现大狗和鹏鹏都不在房间了。后来我们又继续玩了一个小时后就去网吧��夜了。没有看见是否发生打架等行为。14、证人王丽君的证言,证实王丽君是长治唐汇演艺吧的老板,2014年3月14日晚22点左右,“豆豆”、马英浩、“小黑”、“大狗”相跟着十几个小孩来我演艺吧喝酒,大概12点的时候,我在场子里巡视时看见马英浩、“豆豆”离开演艺吧出去了,但是和“豆豆”相跟的十几个小孩还在贵1喝酒,玩到我们关门,大概是1点30分左右他们这些小孩离开演艺吧,但是隔3分钟这些小孩子又返回来找鹏鹏,我才知道鹏鹏拿刀把“大狗”捅伤了。我就认识马英浩、“豆豆”、“小黑”、“大狗”其他小孩我就不认识,他们这些小孩年龄都不大,每天晚上就是来我这喝酒也不捣乱。15、证人王锡萍的证言,证实王锡萍是长治唐汇演艺吧的总经理助理,2014年3月14日晚22点左右,马英浩、“小黑”、“大狗”相跟着十几个小孩在贵1喝酒,没有见发生争吵。马英浩、“小黑”、“大狗”等不是唐汇演艺吧的内保或保安,他们只是来消费的客人,他们平时不在唐汇里面买酒,是从外面买酒拿进来喝的。他们大约一周来一次。16、证人杨艳、刘欣的证言,证实杨艳、刘欣是唐汇演艺吧的服务员,2014年3月15日凌晨没有听见发生冲突和争吵,也不认识马英浩、“小黑”、“大狗”。17、提取材料,证实从牛苏豆的手中提取作案匕首一把。18、抓获材料,证实被告人马鹏鹏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9、领条,证实被告人马鹏鹏家属赔偿被害人王鑫父母亲共计35000元。20、案发现场照片、尸检照片。21、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鑫系单刃锐器刺破心脏致循环衰竭死亡。22、被告人马鹏鹏的供述与辩解及身份证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证据有:1、收据一支,证实被害人王鑫的各种殡葬服务费15000元。2、王鑫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被害人王鑫系农业户口。原判认为,被告人马鹏鹏因过失致王鑫死亡,其侵权行为导致了损害结果发生,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伟芳、王卫遭受的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唐汇公司演艺吧实际经营人王丽君等人证言及王鑫、牛苏豆、马英浩等人的户籍证明可以认定,唐汇演艺吧经营者明知上述人员均系未成年人,仍违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没有禁止王鑫等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的娱乐场所-唐汇公司演艺吧,且在王鑫等未成年人喝酒时未进行劝阻,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有过错,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虽然唐汇公司与王丽君签订了租赁��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唐汇公司对发生治安及刑事案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该合同对本案不具约束力,且演艺吧经营人也是以唐汇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故唐汇公司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本案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唐汇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人马鹏鹏追偿。唐汇公司诉讼代理人发表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称王鑫是在唐汇上班期间被人捅伤致死,应由其雇主唐汇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因本案系犯罪行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鹏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丧葬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8203.5元(包括巳支付的3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长治市城区唐汇餐饮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民事部分唐汇公司与王丽君签订租赁合同,虽然合同中明确约定唐汇公司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为该合同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其认为,该合同为唐汇公司与王丽君签订的内部协议,根据《民法通则》相关之规定,内部协议有效,对外不具有约束力,对外仍然为连带责任,并非一审认为的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因此,唐汇公司与王丽君签订租赁合同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二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马鹏鹏因过失致王鑫死亡,依法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所造成的物质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所提一审法院在刑事部分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上诉理由,因本案所涉刑事部分已生效,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只能通过其他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卫、刘伟芳所提唐汇公司与王丽君签订租赁合同对外不具有约束力,二者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所判民事赔偿部分合理,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广文代理审判员  董晶晶代理审判员  李慧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向梦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