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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泉执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信用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3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负责人:王某某甲,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乙,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7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为能查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申请人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泉民二初字第0050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