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青岛晟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等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晟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青岛艾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966-1号原告青岛晟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40号数码旗舰楼9楼A1室。法定代表人,彭海霞,职务总经理。被告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3号数码科技中心2号楼813户。法定代表人石佳新,职务总经理。被告石佳新。被告青岛艾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8号。法定代理人罗波,职务总经理。原告青岛晟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申请法院依法冻结被告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青岛艾奇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晟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诉讼保全的原因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予以担保。为防止被告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青岛艾奇服装有限公司财产转移,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原告青岛晟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青岛美益天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石佳新、青岛艾奇服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原告青岛晟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鲁B×××××、鲁B×××××轿车两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由子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