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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晓梅与高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梅,高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程晓梅,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高翔,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梅与被告高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晓梅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