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程晓梅与高翔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晓梅,高翔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204号原告程晓梅,男,196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高翔,男,198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晓梅与被告高翔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无法取得联系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晓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晓梅负担。审判员 时学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