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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张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香法刑初字第1771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寿县,公民身份证号码×××0134。因本案于2015年5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5)1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联系后,在其位于珠海市拱北联安路29号502房的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罗某(已被行政处罚)。2015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甲经电话联系后,再次在其上述住处,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一袋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罗某,交易完成后准备离开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罗某身上查获上述交易的毒品,从被告人张某甲身上缴获人民币200元及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电子秤1把。经鉴定,涉案毒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1.03克。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另,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人民币200元依法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庭审中当庭予以供认,并有证人罗某、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理化检验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清单、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情况说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罗某的社区戒毒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附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及现场照片、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亲笔供词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两次贩卖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3月6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作案工具黑色诺基亚手机1部、电子秤1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涉案含甲基苯丙胺成份的毒品1.03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碧娜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