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殷传福诉被告汪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传福,汪家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1559号原告:殷传福,男。委托代理人:金永定。被告:汪家宝(曾用名陈勇),男。原告殷传福诉被告汪家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荣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08月0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传福及其委托代理人金永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家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传福诉称:我公司与汪家宝于2014年12月27日在叶集改革发展试验区签订《建筑模板购销协议》一份,约定由我将建筑模板送往汪家宝在安徽省定远县施工现场,双方就模板质量、价款、付款方式作出约定。协议签订后,我按协议约定向汪家宝供货,而汪家宝没有遵守协议,迟迟不向我支付货款,我多次上门找汪家宝催要货款,汪家宝以种种理由拒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汪家宝偿还欠原告殷传福的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618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殷传福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殷传福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殷传福基本身份情况。2、《建筑模板购销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模板购销协议》真实有效,如一方违约,应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3、欠条,证明被告汪家宝欠原告殷传福货款111860.00元情况属实。被告汪家宝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殷传福与汪家宝于2014年12月27日签订《建筑模板购销协议》一份,“甲方汪家宝,乙方殷传福,签订时间2014年12月27日。一、产品规格及质量要求:1、规格:91.5×183×1.4(单位:cm);2、杨木洞板;3、保证不开胶、不脱面、重复使用六次。二、价格和付款方式:1、乙方每张模板47元价格送到甲方在定远县城的施工现场;2、付款方式:乙方送第一车货,甲方暂不付款,后每送一车须甲方付乙方上车货款,且满一个月甲方不需要货,甲方应无条件付清全部货款。三、违约及处理:1、若甲、乙双方有一方违约,应付对方违约金5万元整;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应在乙方所在地司法机关裁决。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当事人签名。”协议签订后殷传福按约定向汪家宝指定交货地安徽省定远县城施工现场发送货物。汪家宝收货后于2014年12月27日立据欠条一份,“今欠到殷传福送安徽省定(远)县模板材料款汪家宝木工班组,合计:2380张×47.00元每张单价=111860.00元。欠款人:汪家宝。”后经殷传福多次催要,汪家宝至今未付款,2015年06月30日殷传福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2014年12月27日殷传福与汪家宝签订了《建筑模板购销协议》一份,双方就产品规格及质量要求、价格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做了约定,殷传福与汪家宝均签名确认,协议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购销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协议在履行过程中,殷传福向汪家宝运送模板2380张,合计111860元,汪家宝收货后立欠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殷传福要求汪家宝偿还模板款1118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要求汪家宝按协议约定承担5万元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计算给付违约金,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家宝偿还原告殷传福模板款1118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汪家宝偿还原告殷传福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倍计算,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时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被告汪家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荣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蔡晓东(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