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614号原告印×,男性,年龄56。被告刘×,女性,年龄40。本院在审理原告印×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