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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3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印×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614号原告印×,男性,年龄56。被告刘×,女性,年龄40。本院在审理原告印×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撤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