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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刘永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刘永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2787号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住址:亳州市谯城区。法定代表人:XX,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春霞。被告:刘永明,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刘永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邢丽侠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卢孝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