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良诉被告李新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李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王玉良,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明(民),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良诉被告李新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