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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良诉被告李新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良,李新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王玉良,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代理人闫金振,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明(民),住涿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良诉被告李新明(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万一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