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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行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成磊诉被告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41号原告:吴成磊,男,汉族,1986年出生。被告: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周青坡,淅川县司法局寺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吴成磊诉被告淅川县寺湾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成磊于2015年8月11日以与被告达成履行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成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成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成磊负担。审 判 长 权 波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庞洪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