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执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侯信用社与孙某某、魏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侯信用社,孙某某,魏某某,赵某某,朱某某,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沂南执字第1499号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侯信用社。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8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魏某某,男,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195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孙某某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肖文真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文真偿还借款52000元,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肖某某的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沂南商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对肖文真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维海审 判 员 尹纪先代理审判员 杜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以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