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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吕善春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善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历刑初字第233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善春,男,1964年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因盗窃于1980年4月9日被少管二年;因盗窃于1983年1月26日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惯窃罪于1983年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1991年12月6日被改判有期徒刑五年,1991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公刑诉(2014)3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善春犯寻衅滋事罪、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公诉机关2014年9月30日、2015年1月30日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要求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4年10月30日、2015年3月1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2015年5月24日,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韩冰霜、被告人吕善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善春的母亲在济南市历下区东舍坊棚户区有一套产权房,在该区旧城改造过程中,其母亲去世,因被告人吕善春与其兄弟姐妹七人对如何分配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未与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也未取得拆迁房屋补偿迁入证。2012年9月,该区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的开发商和产权人山东财富纵横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完工济南市历下区东舍坊小区,原棚户区居民凭产权调换协议及迁入证等手续陆续回迁。2012年12月,被告人吕善春私自将东舍坊小区某室甲、某室乙、某室丁、某室丙等四户房屋的门锁砸开,并更换门锁,强占上述四套房。被告人吕善春将某室丁、608室自住使用,于2013年5月29日,将某室乙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15600元。二、合同诈骗罪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吕善春伪造了“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房屋补偿迁入证”等二份证明文件,谎称自己是济南市历下区东舍坊小区某室甲的合法房主,与被害人梁某、赵某夫妇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3万元的价格卖出,并收取购房款43万元。案发后,被强占的房屋及赃款均未追回。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善春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吕善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吕善春的部分犯罪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吕善春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吕善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亦未提供新的证据。但辩称其强占及出售的房产系拆迁办应当安置给其母亲的拆迁安置遗产,其系合法继承人,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因开发商一直未将钥匙交付,才导致发生本案。经法庭审理查明:济南市东舍坊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济南市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2007年底开始实施,该项目由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主导建设,其委托历下区拆迁办公室进行拆迁安置及回迁工作,解放路办事处和千佛山办事处负责辖区居民动迁工作的配合,山东财富纵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财富公司)负责建设工作,成立济南市历下区旧城改造指挥部负责各部门的协调工作。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旧城改造指挥部、山东财富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拆迁户安置剩余的所有房源产权属于山东财富公司所有。2007年12月份济南市历下区东舍坊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始实施,拆迁办负责对拆迁户的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拆迁户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济南市历下区南场街66号、67号是被告人吕善春母亲张某某的产权房,面积90余平方米,在济南市历下区东舍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属拆迁房,由于张某某及其子女吕善春等人对拆迁政策及安置补偿不满,没有与拆迁办签订任何协议,2009年张某某去世。2010年5月,棚户区拆迁安置工作完成,由于被告人吕善春与其兄弟姐妹七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及如何分配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未与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拆迁安置协议,也未取得拆迁房屋补偿迁入证。2012年9旧城改造项目安置房的开发商和产权人山东财富公司建设完工济南市历下区东舍坊小区,原棚户区居民凭产权调换协议及迁入证等手续陆续回迁,被告人吕善春及其姊妹亦要求回迁安置,拆迁办及相关工作人员就回迁安置多次与吕善春及其兄弟姐妹沟通,因曾经有相关领导提出过给他们三四套安置房,后吕善春等人表示同意此提议并提出让拆迁办提供剩余房源,吕善春将剩余可选房源统计表带走,称商定所选拆迁房后给拆迁办明确答复。此后吕善春及其兄弟姐妹未与拆迁办回复,亦没有继续协商,在没有签订任何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吕善春及其家人陆续擅自抢占东舍坊小区的安置房共计11套。其中被告人吕善春于2012年12月,私自将东舍坊小区某室甲、某室乙、某室丁、某室丙等四户房屋的门锁砸开,并更换门锁,强占四套。被告人吕善春将某室丁自住,某室丙给其前妻张某居住,于2013年5月29日,将某室乙出租给赵某使用,收取租金15600元。2013年9月26日,被告人吕善春伪造了加盖“济南市历下区拆迁办公室业务专用章、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印章的“济南市城市公有住宅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和“拆迁房屋补偿迁入证”等证明文件,谎称自己是济南市历下区东舍坊小区某室甲的合法房主,通过山东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与被害人赵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3万元的价格卖出,并收取购房款43万元,并约定剩余购房款于产权证办理完毕后过户时结清。案发后,被强占的房屋及赃款均未追回。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和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吕善春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明其采用破门的方式强取四套安置房及伪造虚假证明文件将东舍坊小区某室甲通过房产中介卖与梁某,收取43万元的情况。2、证人梁某某(系山东财富公司工作人员)陈述,证明被告人吕善春的母亲去世前系东舍坊小区的备迁居民,其拆迁面积90余平方米,因吕善春及兄弟姐妹七人对安置政策及回迁条件不满,且其对如何分配亦没有达成一致,未签订回迁安置协议。2012年9月安置房回迁时,吕善春及其他亲属要求回迁,拆迁办、旧投的工作人员与吕善春及其姊妹多次沟通,初步同意给其三至四套房产,并将备选房源表提供给他们。2012年12月其排查房产时发现吕善春及家人强占该小区住房11套,吕善春将某室甲卖与他人,其卖房时向客户出具的拆迁协议及迁入证系伪造的。2、证人张某乙(系济南旧城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副主管)陈述,证明按照回迁政策,吕善春母亲90多平方米的住房可以回迁90-120平方米,因吕善春及其兄弟姊妹对回迁政策不满,且对拆迁安置房屋分配存在分歧未能签订拆迁安置协议,要求增加安置房数量,有相关领导曾经有过给他们四套安置房的提议,其与拆迁办的吕姓副主任及王某一起给他们做工作时也是按照四套给他们沟通的,当时吕姓一家人都表示同意,并将剩余房源表拿走商量选房,后来自山东财富公司梁某某处得知吕姓一家人在没有签订任何陆协议的情况下,陆续撬开十一套房子强行入住,吕善春强占该小区4套房产,将其中一套对外出租,一套通过房产中介出售,且其卖房时向客户出具的拆迁协议及迁入证与真实的拆迁协议及迁入证不符。还证明其与拆迁办的吕姓副主任及王某一起与吕善春及其家人就安置问题多次沟通的情况。3、证人王某(系历下区拆迁办作人员)陈述,证明被告人吕善春母亲张某某在南场街66、67号有两套房产系棚户区改造产权房,张某某去世前,因对回迁政策不满,且其姊妹因为内部存在分配矛盾,拆迁办提出给其三套回迁安置房,但张某某及其子女均不同意,一直未与拆迁办签订拆迁安置协议。2012年9月,拆迁办及相关工作人员继续给吕姓家人沟通,提出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四套房源,但张某某的子女一直没有明确答复,同年10月吕善春拿走了剩余房源信息表,称选好房后告知协商结果。后来吕姓家人强行入住东舍坊小区11套房子,且被告人吕善春将其中一套出售,其卖房时向客户出具的拆迁协议及迁入证系伪造。还证明了11套房子的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4、证人李某某(系山东财富公司工作人员)陈述,证明2012年11月份包括被告人吕善春在内的吕家人陆续强占东舍坊小区房产,其中吕善春卖房时向客户出具的有“李风川”签字的迁入证与真实的迁入证不符。5、证人梁某陈述,证明通过房产中介查看被告人吕善春提供的拆迁安置协议及迁入证并经过现场看房后,于2013年9月26日其妻子赵某与吕善春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53万元购买吕善春位于东舍坊小区某室甲,付购房款43万元,余款待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办理房屋过户时再交付的情况。转账支付凭证、收条、吕善春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迁入证、拆迁安置复印件、买卖合同等,证明吕善春向梁某出具的虚假证明文件取得梁某等人的信任后,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东舍坊小区某室甲的情况。6、证人薛某某(系某某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东舍坊店业务员)陈述,证明吕善春通过该公司将东舍坊小区某室甲以53万元的价格卖给梁某,先付43万元的情况。7、证人赵某陈述,证明吕善春以房屋所有权人的名义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将东舍坊小区某室乙出租给其使用一年,并交纳房租15600元的情况。8、证人张某证言及吕善春给张某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前夫吕善春以房主的名义,将东舍坊小区某室丙的房屋给其居住的情况。9、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房屋买卖合同,证明被告人吕善春以房主的名义与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与梁某之妻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出租及买卖房屋的情况。10、山东财富公司出具的说明与被强占房屋统计表、东舍坊小区改造项目协议、安置协议等,证明东舍坊小区共被强占11处房产,吕善春强占的4套,被抢占的11套房屋面积共计615.64平方米,其中吕善春抢占的房屋面积共计214.79平方米,还证明山东财富公司系被抢占房屋的合法所有人的情况。11、山东财务公司出具收费明细表,证明被告人吕善春强占某室乙租赁给赵某使用,所产生的水电费用情况。12、吕善春出具的收到条、身份证复印件、证人赵某出示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吕善春将强占的4-2-603出租给赵某,由赵某缴纳水电费用的情况。13、被告人吕善春母亲张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其母亲张某某在拆迁安置前死亡的情况。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梁某某、梁某辨认出被告人吕善春的系出售东舍坊小区某室甲给梁某的人。15、扣押清单、伪造的证明文件、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自被告人吕善春处扣押的拆迁安置协议、拆迁房屋补偿迁入证、剩余房号统计等文件被依法扣押,该拆迁安置协议、迁入证的印章与真实印章存在明显差异,系伪造的情况。16、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扣押被告人吕善春人民币3235元及其他物品的情况。17、被告人吕善春名下齐鲁银行、建设银行2013年9月1日-2014年2月27日交易明细,证明截止案发,吕善春已将43万元卖房款多以现金方式支取,下落不明的情况。18、抓获材料、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系山东财富公司员工报案,经侦查将被告人吕善春抓获归案的情况。19、情况说明一宗,证明被告人吕善春强占的房屋截至本案开庭之前,仍未退还的情况。20、民事起诉状及民事裁定书,证明涉案的历下区南场街66号、67号吕善春母亲张某某的遗产,2014年4月16日原告吕某乙、吕某丙以吕善春等姊妹五人为被告,已向本院民事审判庭提起诉讼,要求分割遗产,因吕善春涉及刑事案件,民事诉讼中止审理。21、被告人吕善春的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吕善春的基本信息及前科情况。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善春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善春关于其抢占及出售的房产系其应当继承的遗产,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人吕善春系张某某拆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拆迁安置后其应当有合法份额,但由于其兄弟姐妹七人对拆迁安置补偿有异议及如何分配拆迁补偿安置房屋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未签订产权调换协议、拆迁安置协议,也未取得拆迁房屋补偿迁入证,其擅自强行抢占产权属于开发商山东财富公司的安置房四套,该房产面积远远大于应当回迁的面积,吕善春用伪造的安置协议和迁入证等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他人信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其中一套房屋出售,由此可见,被告人吕善春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其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吕善春犯合同诈骗罪部分犯罪系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依法可以从轻,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善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吕善春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六百元予以追缴,扣押在公安机关的被告人吕善春的三千二百三十五元返还被害人赵某,责令被告人吕善春退赔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四十二万六千七百六十五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王永革人民陪审员  秦 芳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