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与付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付显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净开民初字第629-1号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开发区东方之珠小区龙腾苑8-1幢10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权,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伟,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显生,住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付显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付显生所有的房屋一套(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面积81.55㎡,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XXXXXXX**号),并提供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台(车牌号为:吉AGDX**号),案外人杨颜彬所有的车辆三台(车牌号分别为:吉AMCX**、吉AVMX**、吉AKN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付显生所有的房屋一套(位于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X,面积81.55㎡,产权证号为:长房权字第XXXXXXXX**号);二、查封原告长春市厦工顺达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一台(车牌号为:吉AGDX**号);三、查封案外人杨颜彬所有的车辆三台(车牌号分别为:吉AMCX**、吉AVMX**、吉AKNX**)。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 颖代理审判员 苗秀秀代理审判员 吴东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正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