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熊明朗组织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熊明朗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刑执字第00483号罪犯熊明朗,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丽莲刑初字第4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熊明朗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09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1月6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31日,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浙衢刑执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熊明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5年7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熊明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熊明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6个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功。熊明朗已经缴纳罚金20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罪犯熊明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明朗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移代理审判员 徐联坤代理审判员 葛雅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