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淮北通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张茂韦、李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通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张茂韦,李孝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二初字第00474号原告:淮北通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张理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建民,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郓城县。法定代表人:王兆法。被告:张茂韦,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被告:李孝胜,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梁山县。原告淮北通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双能实业有限公司、张茂韦、李孝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永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