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6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0-16
案件名称
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郑海溶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65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10层B1001。法定代表人张新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军,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茗旭,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海溶,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北京市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无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海溶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14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赛尔无线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委托代理人何军,被上诉人郑海溶之委托代理人林宗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赛尔无线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赛尔无线公司的股东为北京天一金网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比例75%)和赛尔投资有限公司(股权比例25%)。赛尔投资有限公司为赛尔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尔网络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2年6月,根据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之���的约定,赛尔网络公司将个人业务部的资产租赁给赛尔无线公司并将个人业务部门团队人员整体转移到赛尔无线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郑海溶于2014年5月16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后赛尔无线公司与赛尔网络公司合作期间因业务结算问题发生争议,赛尔无线公司总经理付晓东(同时任赛尔网络公司副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崔力指示员工将公司收入均转入赛尔网络公司,致赛尔无线公司资金链断裂,没有资金为员工及时发放工资。赛尔无线公司以邮件的方式给全体员工发送《致全体员工的一封信》,对公司的实际困难作出解释说明,并承诺只要与赛尔网络公司业务上的纠纷一有结果,第一时间为员工补发工资。2014年12月9日,赛尔网络公司向赛尔无线公司发函要求与赛尔无线公司解除合作协议并接收项目资产和员工。自此,大量员工开始提出离职,郑海溶于2014年12月19日向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月5日,郑海溶同其他69名员工在赛尔无线公司原副总经理崔力的代理下集体提起劳动仲裁。2015年3月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认为不应向郑海溶支付相应款项。郑海溶与其他员工集体离职时,将赛尔无线公司所有的行政档案、考勤表、公章、证照、办公用品等全部带走。赛尔无线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而是因各大区经理将公司运营收入汇入赛尔网络公司导致赛尔无线公司资金链断裂,公司无资金给员工发放工资,根据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情况下,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员工与其他69名员工提起离职,时间是在赛尔网络公司要求与公司解除合同并接收员工开始,69名员工离职信格式和内容基本��致,提出离职随即到赛尔网络公司工作,未提前通知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亦未向赛尔无线公司交接工作内容和工作进度,致使赛尔无线公司陷入瘫痪状态。另外,郑海溶在离职时未履行任何交接手续,未返还财物,包括记载着赛尔无线公司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应向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赛尔无线公司不同意仲裁裁决,综上所述赛尔无线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郑海溶支付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加班工资183.91元;2、确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向郑海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3、郑海溶与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10002的DELL台式电脑DELLInspironOne2020-R358一台机及资产编号为A0317130002的HP打印复印一体机M1216nf一台;4、郑海溶向赛尔无线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5、郑��溶承担本案诉讼费。郑海溶在一审法院答辩称:赛尔无线公司未支付郑海溶加班工资,故郑海溶于2014年12月19日以此为由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赛尔无线公司应支付解除经济补偿金及拖欠工资。在职期间存在加班情况,公司应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要求郑海溶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并支付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且无事实依据。综上请求法院驳回赛尔无线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郑海溶于2014年5月16日入职赛尔无线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郑海溶月工资标准4000元,餐费补贴350元,赛尔无线公司于每月10日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郑海溶支付上一个自然月工资。2014年12月19日,郑海溶以工作环境发生变化,无故拖欠加班工资为由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赛尔无线公司提出解除劳��合同,并于当日停止工作。郑海溶与赛尔无线公司就郑海溶是否存在加班各执一词。郑海溶主张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存在休息日加班4小时,赛尔无线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期间加班工资183.91元,就此主张郑海溶提交《银行请付单》、《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十月加班统计》,郑海溶表示《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为《银行请付单》后附的明细。《银行请付单》显示:时间为2014年10月29日,请付款金额合计286322.93元,款项用途为十月全体人员工资,请款人由“史倩茹”签名,副经理处由“崔力”签名,总经理处由“付晓东”签名,请付单下部由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于2014年11月15日作出批复,内容为:1、总部以外人员的工资暂缓发放;2、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3、总部人员请加入刘勇。张新宇亦签署“同意”字样。《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中详实记载每一名员工十月份工资组成,其中郑海溶工资明细中显示“加班/补助”一栏金额为183.91元,全员合计金额为286322.93元。《十月加班统计》中记载郑海溶的加班时间及加班工资数额与其本人陈述相符。赛尔无线公司对《银行请付单》中张新宇批示内容无异议,对《赛尔无线十月份员工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真实性不予认可,并表示郑海溶主张的十一期间并非加班,而是公司安排的电话值班,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就该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打印件,显示由史倩茹向公司全体员工发送邮件,内容为十一总部人员(史倩茹、陈伟、李松(崧)、王志强、崔力、任一然、XX)每人一天为电话值班。郑海溶主张该证据未经公证,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赛尔无线公司主张在职期间郑海溶曾领用资产编号为A01010002的DELL台式电脑DELLInspironOne2020-R358一台机及资产编号为A0317130002的HP打印复印一体机M1216nf一台,郑海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之时尚未归还,即未按双方签署的《保密协议》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应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就上述主张提交物品领用单及赛尔无线公司与XX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第七条规定:乙方(XX)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照片)、图表、笔记、报告、信件、磁带、磁盘、光盘、仪器、录音(像)带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赛尔无线公司)。第八条规定: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第十四条规定乙方如违反本协议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十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向甲方进行足额赔偿。上述违约金和损失赔偿,可以从乙方的工资报酬、奖金及其他收入中扣除。郑海溶当庭表示在公司支付相应补偿后同意向公司归还资产编号为A01010002的DELL台式电脑DELLInspironOne2020-R358一台机及资产编号为A0317130002的HP打印复���一体机M1216nf一台,但主张赛尔无线公司出具的与XX的《保密协议》对其不具约束力,且其本人系因公司拖欠工资违反法律规定在先,其才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且本人持有的物品中也未包含有公司的商业秘密,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因未返还物品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根据郑海溶出示的《劳动合同》附则中载明《保密协议》是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因行政人员离职,未留存郑海溶的劳动合同及附件,无法提交郑海溶的《保密协议》,但从郑海溶的劳动合同中足以体现双方间签署了保密协议。赛尔无线公司表示郑海溶不存在加班,无需支付其加班工资,故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郑海溶则主张赛尔无线公司拖欠其加班工资,故赛尔无线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郑海溶以要求赛尔无线公司支付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赛尔无线公司以要求郑海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为由提起反申请,该委作出仲裁裁决,裁决:赛尔无线公司向郑海溶支付加班工资183.91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郑海溶向赛尔无线公司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10002的DELL台式电脑DELLInspironOne2020-R358一台机及资产编号为A0317130002的HP打印复印一体机M1216nf一台。郑海溶认可该裁决结果。赛尔无线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保密协议、劳动合同、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就加班工资一节,郑海溶提交的《银行请付单》、《���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赛尔无线员工史倩茹系根据公司全员出勤情况进行统计后作出全体人员工资明细并报法定代表人张新宇审批,张新宇签批“同意”意见,并付批示“所有加班津贴暂缓发放”,显然张新宇认可郑海溶存在加班事实,对加班工资的数额也无异议。赛尔无线公司提交电子邮件不能证明郑海溶2014年十一期间系电话值班,亦不能据此否认郑海溶存在加班的事实。鉴此,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主张无需支付郑海溶加班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郑海溶支付加班工资183.91元。就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本案中查明,赛尔无线公司未支付郑海溶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的休息日加班工资,郑海溶于2014年12月19日提出辞职之时,赛尔无线公司已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之实,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郑海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000元。就违约金及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一节,法院认为,郑海溶同意向赛尔无线公司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10002的DELL台式电脑DELLInspironOne2020-R358一台机及资产编号为A0317130002的HP打印复印一体机M1216nf一台,法院不持异议。因赛尔无线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10万元的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对赛尔无线公司要求郑海溶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审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海溶支付加班工资一百八十三元九角一分;二、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郑海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千元;三、郑海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返还资产编号为A01010002的DELL台式电脑DELLInspironOne2020-R358一台机及资产编号为A0317130002的HP打印复印一体机M1216nf一台;四、驳回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赛尔无线公司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四项,改判赛尔无线公司无需支付郑海溶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金,并判令郑海溶与赛尔无线公司办理离职交接,即交接客户信息资料,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其理由为:1、赛尔无线公司并非恶意拖欠工资,不应当支付郑海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郑海溶提供的加班证据不具有真实性,不能证明加班事实;3、郑海溶离职时未返还全部属于赛尔无线公司的财物,其应办理工作交接并支付《保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郑海溶答辩称:1、郑海溶在工作期间提供劳动,赛尔无线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2、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郑海溶有权要求赛尔无线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赛尔无线公司关于交接客户信息资料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已超出仲裁申请的范围。综上,不同意赛尔无线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经审理所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加班工资一节,从郑海溶提交的证据来看,《银行请付单》上有赛尔无线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签批的“同意”意见,且与《赛尔无线十月份全员工资明细》及《十月加班统计》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郑海溶存在加班事实,赛尔无线公司应向郑海溶支付加班工资183.91元。赛尔无线公司提供的电话值班安排邮件不足以推翻郑海溶的主张,对其不同意支付郑海溶加班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一节,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赛尔无线公司的行��并不符合前述规定的要求,赛尔无线公司确未及时足额支付郑海溶加班工资,郑海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赛尔无线公司应支付郑海溶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赛尔无线公司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赛尔无线公司要求郑海溶交接客户信息资料,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一节,因上述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对此不予处理。综上,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赛尔无线网络科技(���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锐审 判 员 刘 俊 霞代理审判员 姚 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萌书记员王婉莹书记员苑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