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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牛某某、于某某公正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牛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被执行人牛某某,男。被执行人于某某,女。侯某某与牛某某、于某某公正执行一案,现(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441号执行证书已生效,牛某某、于某某未按期履行公证书规定的义务,侯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牛某某、于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牛某某、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侯某某也不能提供牛某某、于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44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牛某某、于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