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01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与牛某某、于某某公正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牛某某,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014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女。被执行人牛某某,男。被执行人于某某,女。侯某某与牛某某、于某某公正执行一案,现(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441号执行证书已生效,牛某某、于某某未按期履行公证书规定的义务,侯某某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牛某某、于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牛某某、于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侯某某也不能提供牛某某、于某某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郑黄证执字第002441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牛某某、于某某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俊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