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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执恢字第00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查凯、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查凯,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执恢字第00356-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查凯。被执行人李珍。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查凯、李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2日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31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但被执行人查凯、李珍已就其购买的位于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32号都市桂苑32103号房屋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且办理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本院遂于2015年8月5日通过西安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中心依法查封了该套房产。现因无法进入现场查勘,暂不具备评估条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查凯、李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87973.95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87973.95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恢字第0035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