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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栾某民间借货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学东,栾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河基民二初字第00303号原告:温学东,男。委托代理人:白艳,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林涛,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栾倩,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学东与被告栾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晨子(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