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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邢某乙、荣某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荣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337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某,女,1979年4月4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被告人荣某,女,1976年8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亳州市谯城区,现住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25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辩护人杨尘,安徽香樟律师事务所律师。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279号起诉书指擦被告人邢某、荣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向前、张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被告人荣某及其辩护人杨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邢某、荣某伙同王伟(另处)等人以交通事故处理未果为名,将被害人怀某乙强行带至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儿科大楼一楼大厅的重症监护室门前,非法限制怀某乙的人身自由,并对其侮辱、殴打。同年8月10日早上,怀某乙让其家属吴某替换自己,其回去找钱,后吴某又被上述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同年8月12日凌晨。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邢某、荣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邢某、荣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被告人荣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荣某等人没有强行将被害人怀某乙带至亳州市人民医院一楼大厅,是被害人怀某乙主动去医院看望被其撞伤的芮素勤,场所是公共场所,不是在封闭的房间里,不可能成立非法拘禁,且被告人荣某没有侮辱、殴打、非法限制怀某乙的人身自由的行为,故被告人荣某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8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邢某、荣某伙同王伟(另处)等人以被害人怀某乙在交通事故中致芮素勤受伤处理未果为名,被告人邢某提出让被害人怀某乙去医院,便将被害人怀某乙强行带至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儿科大楼一楼大厅的重症监护室门前,非法限制被害人怀某乙的人身自由,并对其侮辱、殴打。同年8月10日早上,被害人怀某乙让其家属吴某替换自己,其回去找钱。后被害人吴某又被上述被告人限制其人身自由至同年8月12日凌晨。另查明,2014年8月28日,芮素勤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被告人邢某、荣某已与被害人怀某乙、吴某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相互谅解,被害人怀某乙、吴某,请求法院处理时,能保住被告人荣某的工作。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1、被告人邢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8日,其婆婆被撞的第14天,其到交警队见王伟、荣某、怀某乙都在。怀某乙的态度不好,其提出让怀某乙去医院看看。其伙同荣某把怀某乙架到王伟的车上,让他到医院看看。10时许,其几个人到人民医院北院,其和荣某把怀某乙架到重症监护室门口,按着怀某乙跪下为其婆婆赔罪。他跪的有10分钟左右,就坐在地上。王伟手里拿着瓶矿泉水对怀某乙脸上泼他一脸,其还对怀某乙的胳膊上打两下。怀某乙在医院里呆两天,由其小姑夫看着他。后怀某乙出去找钱,让他媳妇在医院里。2、被告人荣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8日7时许,其丈夫王伟开车拉着其和婆嫂邢某到交警队处理其婆婆芮素勤被怀某乙撞伤一事,怀某乙以没钱为由不赔偿。10时许,邢某提出让怀某乙去医院。其伙同邢某把怀某乙拽到王伟的车上,把怀某乙拉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儿科大楼。其和邢某把怀某乙拽到一楼重症监护室门口,让怀某乙跪在重症监护室门口给芮素勤赔罪。怀某乙不愿意跪,其和邢某把怀某乙按着不让他起来,其还对怀某乙腰上踢一脚,他就半跪半趴在地上,大约有两个小时。其回家后,其姑夫张景海跟着怀某乙,不让她走。8月10日10时许,怀某乙打电话让他媳妇来医院,他回去找钱。张景海一直跟着怀某乙的媳妇,不让她离开视线。他媳妇在医院里呆了两天。3、同伙人王伟供述证明:2014年8月8日7时许,其和其家属荣某、嫂子邢某到事故二大队一中队处理其母亲芮素勤被怀某乙撞伤的事情,经办案民警调解,怀某乙表示没有钱,双方没达成共识。其和邢某、荣某拉着怀某乙上其开的黑色现代车。到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的儿科大楼,荣某和邢某拉着怀某乙到一楼大厅重症监护室门口,让他跪下给其母亲赔罪。怀某乙半跪半趴在重症监护室门口约二个小时。8月10日10时许,怀某乙回去找钱,又让他媳妇在医院里陪着,12日凌晨她走的。在此期间,没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就是其姑夫张景海一直跟着他们,让他们在医院陪护。4、被害人怀某乙陈述证明:2014年8月8日10时许,其和谭防震去交通路事故二大队处理开车撞伤王伟母亲的事情,因为医疗费的事情没有说好,对方两个女的和一个男的将其抬上车,王伟还打其左脸一巴掌。王伟等人把其拉到人民医院北院,把其架到重症监护室门口,王伟的家属和另一个女的拿住其手,王伟从后边按住其腰让其跪在重症监护室门口。王伟又让一个十几岁的小孩打其脸,王伟的嫂子用脚踹其胸口,其跪了两个小时,王伟才让其坐在地上。16时许,王伟又让其跪半小时。次日早上,王伟拿着一瓶矿泉水泼其脸上。10日8时许,其因去找钱,让其妻子过来,其才走的。期间,王伟的姑父(姓张)一直看着其。王伟还对其辱骂威胁,王伟的媳妇等人也对其辱骂。11日12时许,其为王伟的母亲交7000元钱。王伟又打电话要2万元,还让其听其妻子的哭腔,其就报警了。案发后,其和王伟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相互谅解,并请求法院在处理时能保住荣某的工作。5、被害人吴某陈述证明:其丈夫怀某乙开车撞到一个“老婆”。2014年8月8日,怀某乙到交警队处理事情被对方家人带到了医院,几天没回家。10日9时许,怀某乙打电话,让其去医院,他出去找钱。其到医院后,怀某乙走的。王伟不让其在住院部外边,还威胁其,王伟的家人一直不让其走,三个人轮流监视其。王伟的家属还用手打其后背一拳,还有两个7、8岁的小孩用鞋砸其。案发后,其和王伟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相互谅解,其请求法院在处理时能保住荣某的工作。6、证人王某证言证明:2014年7月25日晚7点多钟,怀某乙驾车在魏岗镇的一条乡村路上撞伤其母亲芮素勤,后14天未见到怀某乙。同年8月8日上午,其弟王伟、弟媳荣某和其家属邢某到交警队处理事故。10时许,在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儿科大楼大厅见邢某、荣某拽着怀某乙。在重症监护室门口,邢某还指使其儿子王艺博打怀某乙几巴掌,其还劝阻不让打。邢某和荣某还让怀某乙跪在地上给其母亲赔罪。怀某乙不能跪,就在重症监护室门口半趴着一、二个小时,8月10日上午,怀某乙打电话让他媳妇过来赔护,他回去找钱。怀某乙的媳妇中间她走几次,都被其家人拦回来了,第二天,她就走了。7、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其是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的保洁员。那天上午,在儿科大楼一楼大厅,有两个女的拉着一个男的走到重症监护室门口,还不停的指责那男的,并让那男的跪在重症监护室门口,男的不跪,她两人把男的摁着跪在地上。其中一个穿的黑上衣的女的用手指着男的头,要他赔罪,还用脚踢男的屁股一下,男的就半趴半跪在地上。那天下午6点钟其下班,第二天6点多钟其上班,还见那男的在大厅里坐着,旁边没有其他人。其他的事情,其就不知道了。8、证人赵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8日上午,其在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儿科大楼一楼大厅打扫卫生,听到重症监护室门口有吵架的声音。其见有几个男的女的,在指责一个穿黑上衣的男的,还有两个女的拉着这个男的,让他跪在地上给她娘赔罪。这个男的就半趴半跪在重症监护室门口。其走时,他们还在争吵,下午其下班时,看到男的还坐在重症监护室门口,什么时候离开的其不知道。9、证人杨某证言证明:其是人民医院北院儿科大楼一楼大厅的电梯管理员。那天在一楼大厅,其看到一个穿粉红色上衣的女的和一个穿白色上衣的拉着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的,走到重症监护室门口,穿白色上衣的女的让男的跪在地上,男的不跪,这两个女的把男的摁跪在地上,还一直辱骂、指责男的。穿白色上衣的女的用手打这个男的脸上几巴掌,用脚踢男的身上,穿粉红色上衣的女的也打男的脸上几巴掌。这个男的在医院里待两天,10日那天,他媳妇来了,在重症监护室门口坐着,不知啥时间走的。10、证人郑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8日,其在亳州市人民医院北院重症监护室上班时,听到外面有争吵的声音。其看到科室门口有一群人,有两个女的摁着一个中年男的在地上跪着,两个女的一直指责男的,让他跪着给她的婆婆赔罪。男的不愿意跪,穿白色上衣的女的还用脚踢男的身上,另一个女的摁着男的,用手打他脸上几巴掌。这两个女的是芮素勤的儿媳妇。这个男的在医院待一、二天,其没注意有没有人限制他的自由。11、证人谭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8日上午9点钟,其和其姨夫怀某乙到交警队处理怀某乙7月25日撞伤人的事。后怀某乙被王伟等5人抬到一辆黑色现代车上,去了医院。8月10日11时许,怀某乙到其家借钱,给被撞伤的老婆子治病。12、证人怀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8月9日,其哥怀某乙给其打电话,让其抓紧给芮素勤交钱,不交钱不让他走。其找3000元钱,让其老表到医院交的。8月11日,王伟又打电话,让怀某乙交钱。怀某乙让其老表又交7000元钱。13、辨认笔录、照片证明:证人郑某辨认出邢某、荣某。14、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15、调取证据通知书、视听资料、截图照片证明:案发时的情况。16、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邢某、荣某的基本情况。17、情况说明证明:涉案张景海一直未到案,王伟另处。18、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查,至案发之日,未发现邢某、荣某有违法犯罪经历。19、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9月25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邢某、荣某抓获。20、情况说明证明:2014年8月11日22时,公安机关接怀某乙报案,公安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并无报警多次不予解救的情况。通过调查及监控视频,吴某在医院期间可以正常接打电话,有充分的条件报警及求助他人,至于手机被王伟等人拿走,经了解,未能证实此情况。怀某乙于2014年8月10日上午从医院离开的,未报警,而于2014年8月11日晚上才报警,在此期间,怀某乙人身自由不受限制后,未及时报警,其反映其肋骨骨折现象,公安机关认为该伤情不能予以认定。张景海在医院看守怀某乙、吴某的情况,因张景海未到案,该情况将进一步核实,进一步侦查后,对张景海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予以认定。21、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怀某乙、吴某对被告人邢某、荣某及同伙人王伟表示谅解。2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2014年8月28日,芮素勤因中枢性呼吸循衰死亡。以上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荣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有对被害人侮辱、殴打情况,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事出有因,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均取得被害人谅解,荣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邢某可适用缓刑,对荣某可免予刑事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邢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荣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善金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1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