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瀍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瑞安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廛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瀍行初字第30号原告刘瑞安,男,汉族,1937年11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法定代表人郭建平,区长。委托代理人远景,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安诉被告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刘瑞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瑞安负担。审 判 长 倪献功审 判 员 马晓芬人民陪审员 姚保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任晓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