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传信与滕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信,滕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信,男,现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桂林,男,现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传信与被上诉人滕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已依法向上诉人李传信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李传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60.00元,共计110.00元,由上诉人李传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赵艳霞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