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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民一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李传信与滕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传信,滕桂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民一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传信,男,现住东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桂林,男,现住桦甸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传信与被上诉人滕桂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已依法向上诉人李传信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李传信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邮寄费60.00元,共计110.00元,由上诉人李传信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传冬审 判 员  赵艳霞代理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丽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