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沈俊强与王丹民、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482号原告:沈俊强,男,汉族,1978年10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告:王丹,女,汉族,1984年5月19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高会民,男,汉族,1966年11月29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俊强诉被告王丹、高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俊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王丹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商住房7套。担保人程向锋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xxx商住房一套为原告沈俊强提供担保。担保人刘崇倍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沈俊强提供担保。担保人周巧玲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沈俊强提供担保。担保人郭清峰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为原告沈俊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沈俊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丹位于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1-xxxx商住房7套。二、担保人程向锋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洛龙区长兴街1-xxx商住房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担保人刘崇倍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周巧玲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担保人郭清峰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XXX**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在诉讼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庭芳审 判 员 秦洛生人民陪审员 马宵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