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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初字第3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胡永林与程喜、宋民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永林,程喜,宋民,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3439号原告胡永林,农民。委托代理人乔金国,宁阳兴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喜,农民。委托代理人程大举,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民,农民。被告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满庄镇泰山钢材大市场四期北路南首。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永林撤回对被告程喜、宋民、泰安鑫瑞重工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财产保全费954元,两项计2022元,由原告胡永林负担。审 判 长  崔明海审 判 员  侯成凯人民陪审员  齐士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