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岳孝春与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孝春,李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475号原告岳孝春,男,成年。被告李小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