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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岳孝春与李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孝春,李小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475号原告岳孝春,男,成年。被告李小波,男,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乔艳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