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潘某某,女,苗族,1969年7月17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委托代理人邓文鼎,黄平县旧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男,苗族,1952年3月15日生,贵州省黄平县人。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后,因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是黄平县谷陇镇人,1987年8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婚后被告在旧州中学做临工,双方于1989年生育长女王某甲,1991年生育长王某乙。1992年6月,被告被旧州中学解雇后一家人没有去处,原告的父母让原、被告一家回到天官寨紧挨父母的房屋旁搭了20平方米的偏房居住。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生活产生矛盾,随着子女的长大,为了孩子读书,原、被告于1995年6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将被告的户口迁到了旧州。被告较之前更加懒惰,对家庭事务从不关心,双方矛盾越来越严重,为了家庭生活及子女的学费,2000年年初双方各自外出打工,从此之后双方再也没有联系。近十年来,被告既没有给家里寄钱,也没有回家看望老人、妻子和孩子,就连女儿出嫁时被告也未出现。原、被告是有名无实的夫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除陈述外,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员情况;(2)《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村委会证明,证明被告王某某于2008年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庭审中,原告方申请出庭作证的两名证人证实被告离家外出已经有六、七年未见被告回原告家。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原告对两名证人的证言无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1)、(2)号证据系法定机关颁发,并经当庭核对无异,本院均予以采纳;(3)号证据证与两名证人的证言基本吻合,对原告出示的(3)号证据与两名证人证言,本院均予以采纳。通过上述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与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7年8月经人介绍认识于同年11月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双方于1989年生育女儿王某甲,1991年生育儿王某乙。原、被告于1995年6月19日补办了结婚证。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08年外出,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不能查明原、被告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5年6月19日补办结婚证,系合法夫妻。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后,被告于2008年外出,原告与被告失去联系,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被告亦未出庭应诉,经本院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应认为原、被告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能查清双方是否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故本案中对双方的财产及债权债务不作裁判,如今后双方为财产及债权债务发生纠纷,均可另行解决。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规定预交案件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吴泽胜审 判 员 龙江洪人民陪审员 周江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虹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