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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兰某某,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0225元,执行费503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2014)夏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儒峰审判员  李 英审判员  魏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