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执字第3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增汕与许为勇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汕,许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执字第356-2号申请执行人陈增汕,男。被执行人许为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增汕与被执行人许为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陈增汕以其与被执行人许为勇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揭普法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少川审判员 马赐忠审判员 罗选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 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