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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黄荣华与李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荣华,李则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116-1号原告黄荣华。委托代理人汤运芝、杨波,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则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荣华诉被告李则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荣华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则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荣华撤回起诉。审判长  范志国审判员  张艳丽审判员  牟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萌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