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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黔织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龙武申请执行张生元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龙武,张生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织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王龙武,女,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生元,男,1973年8月26日生,穿青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龙武申请执行张生元婚姻家庭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龙武以因与被执行人张生元还有其他共同债务,现不需法院执行为由,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黔织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兆明审判员  熊恩刚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祖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