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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卫计局与李维富、杨仕凤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维富,杨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行非诉审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正权,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维富,男,1968年12月9日生,土家族,务农。被执行人杨仕凤,女,1968年11月8日生,土家族,务农,系被执行人李维富之妻。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1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维富、杨仕凤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思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1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被执行人李维富、杨仕凤于1992年2月结婚,于1992年12月5日生育第一个孩子李松,男;于1993年3月5日生育第二个孩子李春燕,女;于2012年11月9日生育了第三个孩子李广,男。被执行人李维富、杨仕凤超生一个孩子李广,违反了《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了思卫计征决[2015]0001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李维富、杨仕凤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日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李维富进行了直接送达。该决定书载明了行政复议申请权及行政诉讼权。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又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思卫计征决[2015]000125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裁得当,该行政行为合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 陈 刚审 判 员 ?冉瑞敏代理审判员 ?李艳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