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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绵竹民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诉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189号原告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板桥镇康宁村。法定代表人南章选,总经理。被告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旺苍县普济镇磨岩村四社。法定代表人胡尚志。原告四川通力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旺苍县金石煤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旺苍县支行198630.00元的银行存款;二、对担保物(南章选所有的车牌号为川FF66**的机动车)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