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洪波与王学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波,王学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刘洪波,居民。被执行人王学杰,公务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学杰送达(2015)涟执字第11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5)娄中民二终字第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一、由被执行人王学杰清偿申请执行人刘洪波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39720,合计339720元。后段利息从2014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15%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一审受理费6850元,财产保全费2370元,由被执行人王学杰负担8670元;三、由被执行人王学杰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王学杰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王学杰的存款元至本院(具体情况见协助划拨执行通知书)。二、冻结被执行人王学杰的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楚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新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