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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箬民初字第142号原告:刘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林子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杰 来源:百度搜索“”